职权名称 | 收取道路、桥梁损害赔偿费 |
编码 | 120221CGWZS08009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园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管线过桥以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3.作出依法收取临时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决定; 4.出示收费证件; 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2446 电子邮箱:nhshrw@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芦汉路2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