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221JYJJC01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教育局(教育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印发通知-实施检查-形成检查结论-送达检查结论并告知整改措施 |
责任事项 | 1.制定标准,并下发检查方案。2.根据检查方案,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3.汇总检查情况,得出结论,并将检查结论送达学校,同时告知整改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1381 电子邮箱:nhqjyj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3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