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编码 | 120221JYJJC0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2.《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督导;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教育局(审计督导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文字反馈)—(下达整改通知)--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督导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等;2.听取被检查学校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大课间、听课、座谈访谈、检查档案材料等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59318371 电子邮箱:nhqjyj07@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3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