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 |
编码 | 120221RSJQR11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50人以下区级确认;50人到100人市级确认; 100人以上市政府确认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将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1514 电子邮箱:nhrlsb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号增1号 邮编:301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