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1MZJJC02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外养老机构的管理监督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得出检查结论-告知当事人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查阅资料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1710 电子邮箱:nhqmz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