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检查 |
编码 | 120221SWJ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政府令第15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 4.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双方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5.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6.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