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停止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 |
编码 | 120221SWJQZ1001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立案——报请查封、扣押——实施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报请宁河区水务局采取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5.宁河区水务局同意后实施; 6.监督检查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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