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221WJWJC04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科(妇幼健康科)、法制监督科)、天津市宁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nhqwsjkwyh55@tj.gov.cn 投诉电话:022-6959181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绿荫西路与白台路交口公共卫生综合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