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1WJWJC06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生育科(妇幼健康科)、法制监督科)、天津市宁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nhqwsjkwyh55@tj.gov.cn 投诉电话:022-6959181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绿荫西路与白台路交口公共卫生综合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