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员执业审核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221SF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推荐。 2.区司法局审查。 3.报市司法局审核。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0148 电子邮箱:nhqsfj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华路7号宁河区司法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