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JW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 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给予警告; 3、情节严重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365892 电子邮箱:nhqtyjr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商业道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