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221WJWJC01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医政医管科、综合监督科(应急处置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nhqwsjkwyh55@tj.gov.cn 投诉电话:022-69591817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绿荫西路与白台路交口公共卫生综合服务中心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